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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盜版技術:DRM

DRM的提供商和出版商創造了「數位著作權管理」這樣一個術語來指代這裡討論的一系列技術手段,將這個詞的使用限定在數位媒體上(以及類似以數位化方式發布的其他媒體)。拷貝會使模擬媒體(傳統類比)產生內容上品質上的損失,而數位媒體文件可以拷貝無數次,而且每一份拷貝都不會造成品質的下降。個人電腦的出現,以及網際網路和文件分享工具的流行,使得未經授權的文件分享(也經常被稱作數字盜版)日益普遍.

對於這類複製和軟體的使用進行技術上的控制,從80年代以來就已經相當普遍,但是「DRM」一詞最初指的是一些對於「藝術」作品或者內容的控制措施。在已經存在的版權法律強加的限制之外,大部分DRM方案能夠通過判斷內容的發行者進而加上額外的限制,發行者可以是版權擁有者,也可以不是.

實行DRM的技術形式有很多種,例如在數位媒體播放軟體中實現。而在媒體播放軟體這樣類型的實現在技術上是可以去除的,導致強制訪問控制(Mandatory Access Control)系統(和任意訪問控制,Discretionary access control相反)被更多的使用,在這樣的系統裡,管理員用作業系統內置級別的軟體或直接用硬體,或者兩者配合的辦法設置好限制規則。儘管如此,一些此類型的DRM因為需要特定的硬體配合,還是容易收到其他形式的攻擊。

儘管數位著作權管理在電影工業上應用的最為普遍,但現在已經發現在其他媒體上也是是有用的。許多網路音樂商店,例如蘋果電腦公司的iTunes Store;近期也有一些電子圖書的製作者採用了不同的DRM方案。近年來,許多電視的製作者開始要求大為流行的TiVo系統,在機器中加入DRM的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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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著作權管理的限制可能有許多種,包括:

* 必須在指定電腦或播放機才能播放
* 必須在特定的日期前才能播放
* 播放的次數
* 傳輸到播放機的次數
* 燒錄到光碟的次數
* 以上限制的混合

音樂檔案的版權擁有人先依自己的意願設定版權管理的條款,再將之加密到該檔案,才發放給顧客。只有在指定的電腦上,用指定的應用程式才可播放或複製這檔案,而這技術亦限制了複製檔案的次數。這樣便可以有效保障版權擁有人的權利,避免檔案輕易被盜取,已購買正版音樂檔案的使用者,即使意外地把檔案外洩,第三者的播放機也無法播放,就不會構成侵權。這技術特別適用於經營合法下載音樂檔案的網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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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要分享一下我對DRM的看法
也就是看完了賈伯斯"Thoughts on Music"的心得。

  最近幾年,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新聞總是能夠引起大家關注。

  賈伯斯希望有朝一日DRM可以取消,身為一個企業經營者的他能有這樣的想法是真的很偉大,但是他可曾想過,是什麼東西讓他的iTune有如此收入?

 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,能取消DRM技術是很爽的事情,大家應該都知道某個台灣線上音樂服務"KKBOX"也有DRM機制,假設KKBOX取消DRM機制,我只要跟朋友先講好這個月誰繳那149塊錢月費,豈不是爽到爆?

  我本身也是乖乖繳那149塊錢的人,讓我願意掏錢的理由是"音質",大家載音樂常常都用FOXY來下載,可是有的人分享的音樂,音質真的是爛到爆炸。

  DRM的好處,是保護音樂著作權,防止盜版情形。壞處是相當的麻煩,必須在指定的電腦或播放機才能播放,而且現在科技這麼發達,即使有DRM機制,還是能夠被破解,之前Real公司打算也使用類似DRM機制的東西在DVD影片使用,我想這對於防止盜版根本不痛不癢。

  既然DRM有好有壞,那到底該不該繼續使用這機制?

  我覺得,就讓這個機制繼續下去吧!

  尊重藝術工作者的人(藝術包含音樂、影片等很多層面),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,願意付費欣賞的人還是會一直付費下去的。然而不想付費的人,就會繼續鑽研如何破解DRM機制,甚至是DRM二代、三代…等。

  我想,尊重智慧財產的觀念,在最近幾年的極力推崇下,已經在大家的腦子裡多了這麼一點意識。現在的情形就像是一個平靜的池塘,只要有人從水中拿走一個石頭,或是往水裡丟一個石頭,必會引起一波漣漪。

請參閱

DRM是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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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則留言

  1. 在 Steve Job 的心中, 把 DRM 從 iTunes 拿掉的想法和賺錢這碼事並不衝突的 (好吧, 我不是 Steve Job, 這是我猜的!), 我的理由是: 你與好朋友分享, 輪流繳錢或輪流付費下載, 這種事情大家都想得到, Steve Job 自然也心中有譜! 一個使用者到底會和多少人分享, 其實是有限的, 可以藉由統計的方式估算出來。我們在想的是把 DRM 去掉之後, 數位音樂的市場可以擴展到多大, 如果擴展的程度可以抵銷掉好友分享的損失, 那麼取消就是有利可圖的, 好朋友之間的分享也是一種行銷的管道, 把透過這一層得來的好處也加進來, 或許就可以再貼近一點 Steve Job 心中的原始想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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